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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社保局拟出台新规强制要求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   26日,记者从东莞市社保局了解到,目前该局正针对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事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2017年9月1日起,凡承建东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保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建筑项目基坑工程可以单独作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工程合同造价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费。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部门以工程合同造价(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合同)的20%为缴费基数(市政道工程按15%),1.3%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提供《建筑工地缴费清单》,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此外,社保部门会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对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征求意见稿显示,如因工程原因须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参保所在镇(街)社保部门申报备案。未按办理备案手续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产生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建筑业企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程项目竣工前)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有需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建筑企业不按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社保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建筑业企业拒不为受或患职业病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推诿、隐瞒职工受伤事实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的,社保部门将情况通报市住建局处理。

      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建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并向社会公示。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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